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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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 (以下簡稱收容處所) 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處所合併設置,但其管理應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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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 (以下簡稱收容處所) 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收容處所合併設置,但其管理應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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