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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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處所之戒護警力,由內政部警政署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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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料。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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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收容處所之戒護警力,由內政部警政署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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