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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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均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向各該管理處 (局) 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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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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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