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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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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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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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