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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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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中共當局標誌 (文字或圖案) 者,應於通關放行前予以塗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塗銷: 一、中共當局標誌為鑄刻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物品符合行政院新聞局有關規定者。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物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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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大陸 (CHINESE MAINLAND) 產製」字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