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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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從事技術合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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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第1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從事技術合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條款之參考資料可參考司法院判例,例如對於台商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或投資的案例進行審理判決的相關裁判書。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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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