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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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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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第 2 條,該法規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且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投審會) 為執行單位。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規定,投審會有權核准台灣地區營利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的行為,並且負責核准相關申請文件。例如,若台灣地區企業計劃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進行間接投資,便需要依法向投審會申請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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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