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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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或核備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得由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 (機構) 或相關公會提供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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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第7條,申請核准或核備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時,主管機關可以協調相關機關或公會提供輔導措施。這項規定體現了政府對投資者和企業的支持和協助,以確保他們在大陸地區的投資和技術合作得到適當的指導和幫助。這也有助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大陸地區的投資環境。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若有需要請依法律專業人士意見為準。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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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