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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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外匯。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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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投資的出資種類,包括外匯、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以及有價證券。根據「中華民國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許可辦法」,外國(地區)投資人對香港澳門地區之投資活動,應經核准始得實施,其中對於大型投資案之審查及後續監督管理則由投審會依據各項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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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