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 六、破壞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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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 六、破壞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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