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2.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