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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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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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