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回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