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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產署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即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管遺產及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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