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1.20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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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依本辦法管理、處分、移交。
國產署得依遺產性質,委託適當人員、機關(構)保管。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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