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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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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
  2. 2.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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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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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民法法規
  • 特留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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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