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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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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繼承人
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
遺贈
人時,國產署依
民法
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
特留分
後移交遺贈物。
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陸地區繼承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其特留分不受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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