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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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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國產署在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時,如有必要進行遺產變賣,必須事先聲請法院許可後方能執行。 參考資料來自以上提及的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例如,當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需要變賣以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時,國產署必須聲請法院許可,如在同案件中有彰顯過程。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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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