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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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國產署在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時,如有必要進行遺產變賣,必須事先聲請法院許可後方能執行。 參考資料來自以上提及的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例如,當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需要變賣以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時,國產署必須聲請法院許可,如在同案件中有彰顯過程。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 繼承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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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