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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執行事項,由管轄法院所在之國產署所屬分署辦理。
  2.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二個以上國產署分署轄區時,該法院所在之分署就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不動產所在之分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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