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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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