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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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繼承人表示繼承時,必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有繼承權後,將遺產移交給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的職務。 範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當大陸地區以外的繼承人在表示繼承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審查確認有繼承權後,依法應立即將遺產移交給該繼承人。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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