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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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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
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
住所
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
、
債權人
及受
遺贈
人分別依
民法
規定為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
協尋
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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