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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2.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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