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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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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2. 2.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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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民法法規
  • 公示催告名詞
  • 協尋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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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