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11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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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辦理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輔導會核備。
輔導會對各遺產管理人保管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輔導會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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