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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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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1條的釋義,根據前述資料,第一款表示遺產管理人在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時,如有必要進行遺產變賣,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許可後才可執行。舉例來說,若遺產管理人認為遺產中的房屋或土地需要變賣以清償債權或移交給繼承人,就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聲請許可後才能進行變賣。 至於第二款則表示,根據前述資料所述,當遺產管理人根據前項規定處分遺產時,其所處分的遺產金額,應以實際的售價為準。這意味著遺產管理人在處分遺產時,應以實際售價為基準,而非估價或其他方式。 以上所引述的資料正是從上文提供的相關裁判書中取得的,並且與文中所涉及的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有密切的關聯。

相關函釋 5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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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