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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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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的。該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根據此規定,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有管理辦法。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均由主管機關管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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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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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