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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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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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除了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的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該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其他情況下設籍地輔導會所屬的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應成為遺產管理人。例如,如果一位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需要處理,且他設籍於台北市的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則依照這項法規,該機構將成為遺產管理人。 參考資料: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5
相關函釋 2 則
- 遺產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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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