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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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遺產管理人。該規定是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而訂立的。根據相關資料,如被繼承人為現役軍人,死亡後無人繼承其遺產,該遺產將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來管理。
- 繼承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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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