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6.14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國軍各單位辦理亡故現役軍人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保管、清償、交付、移交及費用扣除之情形,定期陳報國防部核備。
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6.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