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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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對於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依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如果本辦法沒有進行相關規定的話,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以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會由主管機關進行,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構。
- 繼承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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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