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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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所指的是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的有無不明或者因故不能管理遺產的情況。而所指的現役軍人則是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在死亡時仍然是軍官、士官、士兵中的現役人員。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與相關法規的配套使用,以及於案例中可見到的相關適用情況。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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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