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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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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
  2. 2.前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死亡時仍服軍官、士官、士兵現役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所指的是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的有無不明或者因故不能管理遺產的情況。而所指的現役軍人則是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在死亡時仍然是軍官、士官、士兵中的現役人員。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與相關法規的配套使用,以及於案例中可見到的相關適用情況。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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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