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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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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時,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 2.大陸地區人民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但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遺產管理人處理之遺產者,其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3. 3.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4. 4.依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或大陸地區人民應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滿,無人繼承之遺產,遺產管理人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移交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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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催告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前開名詞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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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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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時,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應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