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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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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
對現役軍人死亡無人
繼承
其遺產者,應向其
住所
地之法院聲請依
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
,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
協尋
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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