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而根據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範例則可見於法院裁定案例中,根據法定遺產管理人的權責,可以管理遺產並定期實施督導,確保遺產的妥善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