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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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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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而根據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國防部對遺產保管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範例則可見於法院裁定案例中,根據法定遺產管理人的權責,可以管理遺產並定期實施督導,確保遺產的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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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