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並公告之。
  2.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並公告之。
  3. 前二項之公告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後,定期檢討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