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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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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審查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申請案,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各部會相關政策或大陸政策之需要。 二、國家發展之需要。 三、臺灣地區之產業健全發展或經營。 四、有無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五、於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有無統戰效果之虞。 六、對臺灣地區所有之智慧財產或科技技術有無不當輸出之虞。 七、有無礙於臺灣地區新興科技或政府重點輔導科技之發展。 八、有無嚴重侵害臺灣地區產業發展競業禁止自律規範之虞。 九、有無影響臺灣地區專業人力政策之考量或專業人員管理之需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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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競業禁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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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審查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申請案,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各部會相關政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