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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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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認有不應許可之事由。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有違反政策需要之虞。 四、違反相關法規有關監督、管理專業人員、法人或其他團體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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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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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