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載明許可擔任職務(為成員)之名稱、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之名稱或其他必要記載事項,並得規定申請人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
  2.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有前項經各該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說明或證明文件,送交各該主管機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