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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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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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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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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0716 制定)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7801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室主管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會議紀錄事項」,列入秘書室之職掌,故刪。   三、原條文第二、三兩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易為第二款,第六款易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五款分列為兩款。原第七款改為第六款。

(08311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立法理由原第六款增列「處」一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6 制定)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7801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會議紀錄事項」,列入秘書室之職掌,故刪。   三、原條文第二、三兩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易為第二款,第六款易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五款分列為兩款。原第七款改為第六款。

(0831110 全文修正)

原第六款增列「處」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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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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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選部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