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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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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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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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0716 制定)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7801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室主管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會議紀錄事項」,列入秘書室之職掌,故刪。 三、原條文第二、三兩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易為第二款,第六款易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五款分列為兩款。原第七款改為第六款。
(0831110 全文修正)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
立法理由原第六款增列「處」一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考選部置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會議紀錄事項」,列入秘書室之職掌,故刪。 三、原條文第二、三兩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易為第二款,第六款易為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五款分列為兩款。原第七款改為第六款。
原第六款增列「處」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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