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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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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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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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0716 制定)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檢覈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組設事項。 二、關於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事項。 三、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各種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檢覈體制及其運作為現行考選行政重要環節,爰設司專責辦理,以強化其功能。 二、原組織法第六條第一、第二款職掌事項,移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至第六款均屬試務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立案原則,已採試政、試務一貫作業,故刪。
(0831110 全文修正)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檢覈司更名為專技考試司,辦理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特種考試。檢覈司原掌理之公職候選人檢覈業務,改屬特種考試司,列為前條新第二款。 二、專技人員與公務人員性質迥不相同,因此,專技人員考試等級自不宜完全比照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普通、特種考試名稱,且高考不予分級。 三、為因應專技人員高普特考之需要,增列第四款「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第五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一、檢覈體制及其運作為現行考選行政重要環節,爰設司專責辦理,以強化其功能。 二、原組織法第六條第一、第二款職掌事項,移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至第六款均屬試務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立案原則,已採試政、試務一貫作業,故刪。
一、原檢覈司更名為專技考試司,辦理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特種考試。檢覈司原掌理之公職候選人檢覈業務,改屬特種考試司,列為前條新第二款。 二、專技人員與公務人員性質迥不相同,因此,專技人員考試等級自不宜完全比照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普通、特種考試名稱,且高考不予分級。 三、為因應專技人員高普特考之需要,增列第四款「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第五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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