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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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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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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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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70716 制定)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檢覈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組設事項。   二、關於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事項。   三、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各種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檢覈體制及其運作為現行考選行政重要環節,爰設司專責辦理,以強化其功能。   二、原組織法第六條第一、第二款職掌事項,移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至第六款均屬試務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立案原則,已採試政、試務一貫作業,故刪。

(0831110 全文修正)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檢覈司更名為專技考試司,辦理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特種考試。檢覈司原掌理之公職候選人檢覈業務,改屬特種考試司,列為前條新第二款。   二、專技人員與公務人員性質迥不相同,因此,專技人員考試等級自不宜完全比照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普通、特種考試名稱,且高考不予分級。   三、為因應專技人員高普特考之需要,增列第四款「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第五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6 制定)

第四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記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繕校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庶務事項。   六、關於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七、不屬於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一、檢覈體制及其運作為現行考選行政重要環節,爰設司專責辦理,以強化其功能。   二、原組織法第六條第一、第二款職掌事項,移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至第六款均屬試務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立案原則,已採試政、試務一貫作業,故刪。

(0831110 全文修正)

一、原檢覈司更名為專技考試司,辦理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特種考試。檢覈司原掌理之公職候選人檢覈業務,改屬特種考試司,列為前條新第二款。   二、專技人員與公務人員性質迥不相同,因此,專技人員考試等級自不宜完全比照公務人員,故仍維持高等、普通、特種考試名稱,且高考不予分級。   三、為因應專技人員高普特考之需要,增列第四款「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第五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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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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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選部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