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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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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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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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0716 制定)
第三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高等檢定考試事項。 二、關於普通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審查事項。 四、關於各種考試之試務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之核算事項。 六、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冊報及登記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特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三、關於不屬第一、第二兩款之其他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特考、專技人員特考為重點。分別列為第一、第二兩款。另增列「不屬於第一、第二兩款之其他考試事項」,以資概括。 二、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第四款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另增列第五款「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三、原組織法第五條有關高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檢覈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
(0831110 全文修正)
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 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屬特種考試司之專技人員特考業務,調整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本條原第二款移列第七條。 二、刪除原第三款。該款所稱之「其他考試」,原係指不屬公務人員特考,及專技人員特考之其他法定臨時性考試,例如中央研究院現職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均係分別依其組織法或人事條例辦理,今後如仍有此類考試,自宜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辦理,以資明確。 三、原第五款改列之第四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業名詞
第三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高等檢定考試事項。 二、關於普通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審查事項。 四、關於各種考試之試務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之核算事項。 六、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冊報及登記事項。
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特考、專技人員特考為重點。分別列為第一、第二兩款。另增列「不屬於第一、第二兩款之其他考試事項」,以資概括。 二、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第四款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另增列第五款「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三、原組織法第五條有關高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有關檢覈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
一、原屬特種考試司之專技人員特考業務,調整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本條原第二款移列第七條。 二、刪除原第三款。該款所稱之「其他考試」,原係指不屬公務人員特考,及專技人員特考之其他法定臨時性考試,例如中央研究院現職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均係分別依其組織法或人事條例辦理,今後如仍有此類考試,自宜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辦理,以資明確。 三、原第五款改列之第四款增列「解釋」二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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