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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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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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版
(0370716 制定)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高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與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檢定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為重點,另納入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及各種檢定考試事項。 二、原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務人員獎學考試事項,已非考選部所掌管爰予刪除。 三、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並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 四、增列「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五、原組織法第四條有關特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
(0831110 全文修正)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立法理由一、因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將考試等級變更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三級,並廢除檢定考試,故本條高普考試司職掌,配合修正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分三款列舉,並刪除原第三款之檢定考試。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已移列第七條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原第二款在此條中予以刪除。 三、原四、五、六款維持不變,惟第四款增列「官」一字,第六款增列「解釋」二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為重點,另納入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及各種檢定考試事項。 二、原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務人員獎學考試事項,已非考選部所掌管爰予刪除。 三、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並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 四、增列「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五、原組織法第四條有關特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
一、因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將考試等級變更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三級,並廢除檢定考試,故本條高普考試司職掌,配合修正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分三款列舉,並刪除原第三款之檢定考試。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已移列第七條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原第二款在此條中予以刪除。 三、原四、五、六款維持不變,惟第四款增列「官」一字,第六款增列「解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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