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選部組織法5

快速跳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370716 制定)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高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與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檢定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為重點,另納入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及各種檢定考試事項。   二、原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務人員獎學考試事項,已非考選部所掌管爰予刪除。   三、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並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   四、增列「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五、原組織法第四條有關特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

(0831110 全文修正)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立法理由一、因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將考試等級變更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三級,並廢除檢定考試,故本條高普考試司職掌,配合修正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分三款列舉,並刪除原第三款之檢定考試。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已移列第七條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原第二款在此條中予以刪除。   三、原四、五、六款維持不變,惟第四款增列「官」一字,第六款增列「解釋」二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716 制定)

第二司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組織事項。

(07801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所列職掌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專技人員高普考試為重點,另納入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及各種檢定考試事項。   二、原組織法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務人員獎學考試事項,已非考選部所掌管爰予刪除。   三、主管之考試有關典試委員會之組織,依原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移列,並另加「有關典試事項」用符新典試法之立法意旨。   四、增列「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用符實際。   五、原組織法第四條有關特種考試之職掌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

(0831110 全文修正)

一、因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將考試等級變更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三級,並廢除檢定考試,故本條高普考試司職掌,配合修正為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分三款列舉,並刪除原第三款之檢定考試。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已移列第七條為專技考試司職掌,故原第二款在此條中予以刪除。   三、原四、五、六款維持不變,惟第四款增列「官」一字,第六款增列「解釋」二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選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考選部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