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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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指典試人力資料庫中無足夠適格委員可資遴聘,或因緊急情況致遴聘委員困難者,得就典試人力資料庫以外之學者專家遴聘擔任典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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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典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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