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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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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科等及其他經考試院同意之考試。
  2. 2.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考試,由考選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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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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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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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