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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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科等及其他經考試院同意之考試。
- 2.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考試,由考選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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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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