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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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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遺漏舛錯;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按目前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之相關事宜係由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範,查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揭示,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宣示,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亦揭示,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經考量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之共通事宜,爰將現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改列於本法,並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及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八條之文字酌作修正,以資周延。

(1040120 全文修正)

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對於各項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並無得以對外公布之法源,新增本條予以規範,但對於考試性質特殊者,得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以肆應各種不同考試之需要。   三、考試性質特殊之類型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訂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按目前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之相關事宜係由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範,查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揭示,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宣示,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亦揭示,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經考量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之共通事宜,爰將現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改列於本法,並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及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八條之文字酌作修正,以資周延。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對於各項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並無得以對外公布之法源,新增本條予以規範,但對於考試性質特殊者,得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以肆應各種不同考試之需要。   三、考試性質特殊之類型將於本法施行細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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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