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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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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其送達方式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 22 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相關法規,考選部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時,可以使用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的方式進行送達,並視為自行送達。送達方式之辦法需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例如,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至法院,這被認定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其效力與提出書狀同。這符合典試法第 22 條中允許的電子文件送達方式。 另外,根據相關法條,在行政法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的規定,訴願文書的送達方式也可以使用郵務送達或其他方式,這些都符合典試法第 22 條中提及的電子文件送達的規定。

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會於考試公告後成立,於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後撤銷。   典試委員會撤銷後,如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第二項係對典試委員會之成立,以及撤銷後如發生典試作業疏失之處理,加以規定,有所依據。   三、依法不必組織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其考後有關典試事宜之處理,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第一項明定試題疑義應於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資明確。   三、現行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法源為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經考量試題疑義係延續命題而來,屬於典試範疇,爰第二項明定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俾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1040120 全文修正)

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其送達方式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訂定。國家考試報名人數逐年增加,九十九年已近七十五萬人,多年來辦理各類補件作業,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為提高行政效能及便民,並配合未來無紙化報名作業及其他電子化申請案件,增列本條有關自行送達規定,以利處理各類有關案件。

  • 送達名詞
(0771020 制定)

一、第一項係參照原典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第二項係對典試委員會之成立,以及撤銷後如發生典試作業疏失之處理,加以規定,有所依據。   三、依法不必組織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其考後有關典試事宜之處理,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予以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第一項明定試題疑義應於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資明確。   三、現行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法源為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經考量試題疑義係延續命題而來,屬於典試範疇,爰第二項明定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俾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訂定。國家考試報名人數逐年增加,九十九年已近七十五萬人,多年來辦理各類補件作業,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時間,為提高行政效能及便民,並配合未來無紙化報名作業及其他電子化申請案件,增列本條有關自行送達規定,以利處理各類有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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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2 條規定:「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