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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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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2. 2.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3.試場規則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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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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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參照原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如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或扣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現行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之法源為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又其係分別對應考人違規情事之處理方式及程序作規定,與應考人權益有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本條。

(1040120 全文修正)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考試公平及紀律,增訂應考人應依規定入場應試,及於考試時應考人有違規舞弊情事,應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監場規則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因事涉應考人重大權益事項,於本法植入法源依據。   二、扣考係指發現應考人有應予扣考之違規舞弊情事,當節及其後各節均不得應考,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扣分係指發現應考人有應予扣分之違規舞弊情事當節,依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一定分數。

  • 試場規則法規
  • 監場規則法規
(0771020 制定)

參照原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現行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之法源為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又其係分別對應考人違規情事之處理方式及程序作規定,與應考人權益有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多次揭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增訂本條。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為維護考試公平及紀律,增訂應考人應依規定入場應試,及於考試時應考人有違規舞弊情事,應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監場規則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因事涉應考人重大權益事項,於本法植入法源依據。   二、扣考係指發現應考人有應予扣考之違規舞弊情事,當節及其後各節均不得應考,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扣分係指發現應考人有應予扣分之違規舞弊情事當節,依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一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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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1 條規定:「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