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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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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2. 2.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3.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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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試場規則法規
  • 監場規則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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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1 條規定:「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