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8.09.09
監場規則
- 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 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 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
-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 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 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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