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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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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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