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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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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其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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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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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場規則第 18 條規定:「考試期間,監場人員發現任何人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予以制止,經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場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