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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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與試場規則之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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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