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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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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所。 二、監場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規則與試場規則之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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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場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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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場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筆試、電腦化測驗、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之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場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