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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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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
  2. 2.監場人員得分設試區主任、監場主任、監場員、巡場主任。舉行電腦化測驗時,得以系統管理員與系統操作員為監場人員。
  3. 3.監場人員應受試務處處長與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之指揮監督,並依其受指派之任務範圍執行監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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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場規則第 3 條規定:「國家考試舉行時,應依考試之性質、規模與應考人數設置考區、試區與試場,並配置適當之監場人員。監場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場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