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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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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或資料。 二、考試時,查驗應考人之身分與證件。 三、依試務處處長之命,宣布變更或延長考試時間、中止考試或其他緊急應變措施。 四、考試時,試場秩序之指揮與維護及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之處理。
  2. 2.各試場監場人員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前,應依試務處之指示,向應考人說明考試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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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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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場規則第 5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由監場人員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一、考試時,發給或收繳試題、試卷、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場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