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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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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二、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三、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2. 2.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試場規則規定之情事,違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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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試場規則法規
  • 扣留名詞
  • 證據名詞
  • 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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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場規則第 15 條規定:「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場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