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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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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
  2. 2.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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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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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0 條規定:「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