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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考試時,有關試務事項,由考選部或由考選部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辦理試務機關之試務人員,承各該機關首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參照原典試法第十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典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口試規則、測驗規則、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規定,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原係分別於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經考量各種考試方式之規則係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共通事項,爰本條增訂第二項,由本法授權考試院訂定,俾符法制。
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 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現行「國家考試闈場安全規範」、「考選部國家考試闈場管理要點」植入法源依據,提升其立法位階,俾強化國家考試闈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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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原典試法第十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典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第八條之規定,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原係分別於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經考量各種考試方式之規則係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共通事項,爰本條增訂第二項,由本法授權考試院訂定,俾符法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現行「國家考試闈場安全規範」、「考選部國家考試闈場管理要點」植入法源依據,提升其立法位階,俾強化國家考試闈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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