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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考試採審查著作或發明或論文,或口試,或實地考試者;其審查及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考試採用之方式,並授權考試院訂定審查及考試規則。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 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申論式及測驗式試卷之評閱方式。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爰將原於典試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試卷試卡保管辦法,改由本法規範,爰第二項配合修正。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依現行命題、審題委員試題送達之實務作業程序,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商同抽審試題係指二人會同抽審試題,商請抽審試題,係指受商請人單獨抽審試題,為使抽審試題機制運作更具彈性,酌修原條文第二項文字,「商同」修正為「商同或商請」。 四、明確規範申論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以供閱卷委員閱卷時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考試採用之方式,並授權考試院訂定審查及考試規則。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明定申論式及測驗式試卷之評閱方式。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爰將原於典試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試卷試卡保管辦法,改由本法規範,爰第二項配合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依現行命題、審題委員試題送達之實務作業程序,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商同抽審試題係指二人會同抽審試題,商請抽審試題,係指受商請人單獨抽審試題,為使抽審試題機制運作更具彈性,酌修原條文第二項文字,「商同」修正為「商同或商請」。 四、明確規範申論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以供閱卷委員閱卷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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