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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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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2. 2.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3. 3.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4. 4.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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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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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9 條規定:「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採用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