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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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 2.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 3.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 4.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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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